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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刘某因工伤保险待遇争议,委托北京市京师(威海)律师事务所张纳纳律师诉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受理此案后,依法对该案进行调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双方劳动合同于2022年10月30日解除。
二 、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2日前向申请人持有的银行卡内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人民币100000元;医疗费、鉴定费共计21472.75元。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A公司之间有关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鉴定费等事项已全部处理完毕,且三方不再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其他事项向对方主张权利。
本调解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