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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财产制有哪些类型?夫妻财产制度的不足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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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348 更新时间:2020年09月03日20:53:57 打印此页 关闭

    夫妻财产制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有哪些类型?夫妻财产制度的不足有什么?

      夫妻财产制也称婚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夫妻债务的清偿、共同生活费用的负担,和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方面的法律制度。这种夫妻间的财产关系不同于民法中的其他普通财产关系,它是一种随着夫妻身份关系的确立而确立的财产关系。

      在夫妻财产制的诸多内容中,最重要的核心内容是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所有权归属问题。夫妻财产权是夫妻对夫妻财产所享有的权利,是指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权利和义务。与夫妻身份有着密切的关系,也是夫妻身份关系发展的必然产物

    夫妻财产制有哪些类型?

    夫妻财产制有哪些类型?夫妻财产制度的不足有什么?

      2001年《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据此,2001年《婚姻法》确定的约定财产制有三种: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或称部分共同制)和分别财产制。

      (一)一般共同财产制

      一般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婚后的全部财产均归夫妻共同共有,但特有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不论夫妻各自婚前还是婚后财产,也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一律归夫妻共同共有,由夫妻双方平等地共同享有财产的所有权,只有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财产除外。

      2001年《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金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一般共同财产因夫妻一方死亡、夫妻双方离婚以及夫妻双方协议确定改采用法律允许的其他夫妻财产制而终止。而不论何种原因导致一般共同制的终止,共同财产必须进行分割和清算。特别注意以下两种情况:⑴、在终止共同财产制时,如果当事人有债务负担的,应一并对债务作出认定和处理,不能忽略了对债务的处理;⑵、法律规定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特有财产,在任何财产制下均为个人特有财产。在一般共同制下,2001年《婚姻法》第18 条所列的财产仍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并不纳入共同财产范围。夫妻改采用其他财产制度,这些财产依法还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限定共同财产制

      限定共同财产制是指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共有范围外的财产均归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制度。这种制度与婚后所得的共同制的区别在于共有财产的范围不同。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中共有范围严格限制在婚后所得财产,婚前财产依法属于个人所有。而限定共同制下,共有财产的范围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当事人可以将婚前的财产约定为双方共有,也可以将婚后部分财产约定为共有。

      限定共同财产制的终止包括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夫妻一方因故死亡。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当事人双方可以依法终止限定共同财产制,转改采用其他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自愿终止限定共同财产制后,应对共同共有的财产,包括共同债权和共同债务进行分割和清算。另一方面,夫妻一方因故死亡,依法也导致限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终止。此时,被继承人的配偶应与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共同协商分割与清算被继承人的遗产。

      (三)分别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并各自行使管理、使用、处分和收益权的夫妻财产制度。这始于罗马法后期的“无夫权婚姻”,旨在保护夫妻双方的独立人格,是“夫妻别体主义”的产物。这种制度不排斥夫妻一方以契约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部分或者全部的管理权交给另一方,也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分别财产制建立在夫妻别体主义基础之上,它充分肯定了夫妻是各自不同的独立之人,特别是该制度充分承认已婚妇女有独立的人格和财产权利,就反对夫权主义有积极意义。

      分别财产制的终止包括夫妻一方死亡,夫妻双方离婚以及夫妻双方协商变更夫妻财产制度。由于在分别财产制下,夫妻的财产的权利和义务是分开的,一般不存在共同财产的分割和清算。但如果出现某项财产的归属不明的情形,则该项财产应被推定为共同财产,自然就需要进行分割。同时,如果夫妻一方对婚姻家庭作出特别贡献的,根据《婚姻法》第40条规定,已做出特别贡献的一方享有补偿请求权。但此补偿请求权只能在终止分别财产制时行使。

    夫妻财产制度的不足有什么?

    夫妻财产制有哪些类型?夫妻财产制度的不足有什么?

      夫妻财产制度是规范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国夫妻财产存在以下缺陷:

      (一)未建立非常法定财产制。非常法定制,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当出现法定事由时,如感情不和长期分居,不履行扶养义务,虐待,遗弃等等,依据法律的规定或经夫或妻一方的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原共同财产制,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

      从我国立法结构看,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结构不完整,《婚姻法》中只规定了通常情况下的法定财产制,而未建立非常态下的法定财产制。依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可见,若出现特定事由,为保护个人财产权益,只能以婚姻关系的破裂为代价。由此导致的离婚率上升与《婚姻法》的立法宗旨相违背。

      (二)夫妻财产制未建立登记制度,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就内部效力而言,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可以在订立协议的夫妻之间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就其外部效力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大部分学者主张约定财产协议对第三人不能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即使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已经分割的夫妻财产,仍可以发生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情形。《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仅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至于是否登记公示,并不影响约定效力。这就造成了在实践中,由于第三人很难知晓夫妻间的财产约定,因而一纸约定形同虚设,债权人仍会向夫或妻一方主张债权,不足以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的个人财产权利。

      (三)伴随社会的进步,大量的无形财产涌现,其中,知识产权带来的巨大商业价值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婚姻法》第17条第1款第3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12条明确规定了知识产权中既得财产权利的归属问题,但对知识产权还未曾实现的经济利益,即“财产期待权”并未作具体的规定。知识产权经济利益的实现需要一定的时间和风险。一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知识产权的取得,离不开配偶的支持和帮助。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照顾”中,“适当照顾”一词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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