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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沂律师事务所:酒后现金被盗走原是酒友下“贼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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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69 更新时间:2022年09月22日22:30:47 打印此页 关闭

     酒后现金被盗走原是酒友下“贼手”

      近日,通化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案情经过如何?编者带您了解一下!

      2020年12月某日,通化县某村的李某邀请朋友刘某到家中喝酒。酒桌上,两人谈天说地、推杯换盏,喝了不少酒。酒过三巡,趁李某出屋上厕所之际,刘某竟动起了“歪”心思,盗走李某衣柜中黑色皮衣兜里的7500元现金。之后,李某发现衣兜里的钱“不翼而飞”,便报了警。经警方深入调查,盗窃者正是李某的“酒友”刘某。2021年1月18日,通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刘某犯盗窃罪向通化县法院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人刘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刘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是朋友,却借着酒劲见“财”忘“义”,让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这样做真的值得吗?在此,也提醒广大群众,一定保管好自己的财务,防止被人“顺手牵羊”,造成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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