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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沂律师: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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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58 更新时间:2021年10月07日17:36:04 打印此页 关闭

    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仲裁协议无效,除此之外当仲裁事项为法律禁止仲裁的内容、订立仲裁协议的人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采取胁迫手段订立的仲裁协议都是无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协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协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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