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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铺位继承权、转租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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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649 更新时间:2018年11月06日23:16:42 打印此页 关闭

    【基本案情】

     郭某某与刘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刘某。2005年,某综合市场招商,高某某得到一间商铺(以下称该商铺)的承租权,并登记在高某某名下。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该商铺的承租权是还属于共同财产发生争议。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该房屋承租权为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说法】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夫妻一方的铺商承租权、转租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可带来财产性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财产的其他形式,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商铺承租权虽然登记在高某某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考虑到承租权的特性,可根据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方便管理的原则进处理。比如该商铺的承租权仍归高某某,由高某某给予郭某某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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