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日报2月1日讯年逾花甲的市民肖冰(化名)作为乙方先后三次通过银行电汇借款给甲方山东某置业公司2000万元。双方约定一年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肖冰支付本金和红利。可到期后,山东某置业公司却声称,2000万不是借款,而是投资款,并以项目投资回报未实现为由,拒绝还款。近日,该案经历下法院一审后,济南中院作出终审判决。
汇2000万用于建设
历下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被告山东某置业公司与原告肖冰签订《济南市某建设项目合作协议》一份,约定如甲方不能在开工一年内完成建设与销售,应在开工一年后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本金和红利。
之后,肖冰本人、或借他人之名通过银行分三次向山东某置业公司支付2000万元,肖冰提供的用以证明上述三个支付行为的中信银行电汇凭证“附加信息及用途”栏均载明:借款。在此之后,原被告双方又先后签订了两次“补充协议”,两次“补充协议”均重申了原《济南市某建设项目合作协议》中的有关收益和红利的约定。
到底是借款还是投资
据本案审判长耿露介绍,对于这2000万元的性质,原告肖冰与被告山东某置业公司有不同的观点,这2000万元到底是借款还是投资成为本案的焦点。
被告山东某置业公司在质证中提出“双方约定的为投资款项而非借款”。历下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案涉《济南市某建设项目合作协议》约定,该款项约定了固定期限即“建设和销售工期不得超过一年,如甲方不能在开工一年内完成建设与销售,应在开工一年后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本金和红利”,且无风险承担的约定,乙方肖冰虽对项目资金使用有监督权但不参与经营、不论盈亏均收回本金和固定利润。
且双方签订的《济南市某建设项目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在实际履行中,均未显示案涉款项系按照项目实际收益进行清算。
此外,原告在中信银行电汇凭证“附加信息及用途”栏中均载明“借款”,可知原告肖冰在向被告山东某置业公司支付案涉款项时自认的用途为借款。综上,本案款项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因此对山东某置业公司提出的“双方约定的为投资款项而非借款”的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中院审理维持原判
因双方约定的利息及违约金违反法律规定,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肖冰要求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法院予以准许。被告山东某置业公司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
综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历下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山东某置业公司向原告肖冰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自2014年12月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山东某置业公司向原告肖冰支付利息。
案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山东某置业公司不服,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近日,济南中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范洪雷通讯员王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