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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更新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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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703 更新时间:2018年01月08日20:25:38 打印此页 关闭
    为确保我省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僵尸企业”案件,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要求,我院决定更新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名册,并对管理人进行分级管理。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管理人申报条件
            我省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以及异地上述机构在我省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均可申请加入管理人名册。申报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可以申报个人管理人。
           特别提示:原已入选法院管理人名册的机构和个人,须重新申报,一并纳入本次评审,择优选取。
           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行政机关、监督机关、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未满3 年的机构和个人,不得申报管理人。
           二、申报应提交的材料
           1.管理人入册申请书;
           2.机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批准设立的文件;
           3.执业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表1)及其执业资格证书;
           4.从事破产案件人员一览表(表2)及其相关证明;
           5.机构办理企业破产案件一览表(表3)及裁判文书、委托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6.业务收入或行业排名证明;
           7.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等办公场所证明;
           8.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材料,如注册资金、 执业责任保险、公司承担分支机构责任的证明等;
           9.表彰获奖情况证明;
           10.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11.管理人评审评分表(表4)。
           以上材料复印件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原件由接受法院负责审核。 上述的申请书、 表格均可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互联网站、山东省律师协会、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下载。
           三、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申报。申报人应于2016年8月26 日至9月 9 日向机构所在地中级法院司法技术部门提交申报材料,逾期不再受理。不得异地申报。申报人必须如实申报,凡有弄虚作假情形的,一律不纳入管理人评审。
           (二)评审
           1.初审,中级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对申报的中介机构和个人采用书面审核、询问、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初审,排除法律规定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2.中级法院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分标准打分,按得分高低拟定二级管理人、三级管理人。个人管理人不分级。
           3.省法院评审委员会对中级法院上报的管理人进行审核,并从拟定的二级管理人中择优选定一级管理人。
            (三)公示。拟定的管理人将在《山东法制报》、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互联网站、山东省律师协会、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公示。
           (四 )公布。公示期满后,审核异议情况,将审定的管理人公布于上述网站,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四、管理人评分标准
           我院综合考量社会中介机构的规模、执业能力、专业水准、业绩、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等因素,并商有关行业协会,制定如下评分标准:
           (一)律师事务所:1.执业人员规模15分; 2.从事过破产案件律师人员数30分; 3.办理破产案件数 30分; 4.责任能力 10 分; 5.表彰奖励情况 15分。满分100分。
           (二)会计师事务所: 1.机构规模15分; 2.业务收入 25分; 3.从事过破产案件人员数25分; 4.办理破产案件数 25分; 5.表彰奖励10分。满分100分。
           (三)破产清算事务所:1.机构规模15分; 2.业务收入 25分; 3.从事过破产案件人员数25分; 4.办理破产案件数 25分; 5.责任能力 10分。满分100分。
           五、管理人职责与法律责任
           管理人应依照破产法有关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未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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