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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沂律师:宋喆为什么会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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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166 更新时间:2017年12月07日11:35:44 打印此页 关闭

     昨晚“平安朝阳”爆料,警方接到报案,宋喆等人利用职务便利,将工作室业务款占为己有,涉嫌职务侵占罪已被刑拘。此事一出,各路律师也纷纷发表“独家演说”,表达自己对此事的看法,于是乎“职务侵占罪”一词也成为热点。关于这个罪名,刑法271条规定的很清楚,其实这个罪离我们并不遥远,在公安机关侦办经济犯罪名单中属于一个十分常见的罪名。今天,我们从我们办理过的几起案件在法律上来说说宋喆被抓意味着什么。

     首先,我国刑法规定了侵占罪和职务侵占罪两个不同的罪名,二者最大的区别并不在于职务二字,关键区别在于侵占罪是纯粹的受害人报案公安机关才会处理的案件。

    职务侵占是指公司、企业、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该罪名有两个关键词,一是职务,本罪的职务并不是说在单位中担任一定的职务,而是说在执行单位职务过程中利用执行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犯罪,其犯罪主体并非只有公司的高管,普通员工在执行公司职务,代管公司财物时如果实施侵占行为也有可能成立本罪。第二个关键词是侵占,简单来说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私吞了公司或单位的财产。侵占不同于代管,代管行为在法律上属于民事保管行为,但侵占行为往往发生在代管公司财物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的目的进而实施转移财产等行为。所谓“公司财产”并不限于公司的现金、设备等,公司确定可以取得的收益等财产利益也包含在内。比如互联网公司技术人员利用其掌握的技术,通过修改程序、代码等将公司运行的产品、优惠券、游戏币、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进行变卖,将贩卖所得归自己所有的行为也涉嫌职务侵占罪。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集体财产的行为可以成立本罪,另外,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也可以成立本罪。当然,本罪的起刑点是“数额较大”,即要求职务侵占的数额必须在6万元以上。因此,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越来越多样化,并且该罪名在司法实践中也越来越呈现出“普遍性”的特点。

      其次,宋喆为什么会被抓?

    案件的具体细节我们尚不清楚,仅从目前来看,无非两种可能,要么是宋喆自己直接实施了侵占公司、单位财物的行为,要么是伙同他人或者是他人利用了宋喆在公司形成的地位“里应外合”式地实施了侵占公司、单位财物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基本规定和精神,如果宋喆没有亲自实施侵占行为,但在幕后教唆、指使或者让他人实施侵占公司财物的行为,那么二人也会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在此情况下要区分主犯和从犯,二者的量刑标准可能存在差别。简单说就是职务侵占罪并不要求具体实施犯罪的人本身是公司的员工,如果“里应外合”式地实施侵占行为,或者一方利用另一方担任公司职务便利,进而实施共同侵占的行为,双方自然也是成立职务侵占罪共犯的。

     最后,犯罪嫌疑人被抓以后并不一定代表着要坐牢,因为根据我国公安、检察院、法院各司其职,分工合作的特点,犯罪嫌疑人被公安刑事拘留以后,经律师等辩护人申请可以进行变更强制措施。如果案件进入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阅卷、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且检察院如果认为案件证据存在不足,需要补充侦查的还可以进行退回公安机关要求其补充侦查。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个基本精神,在侦查、起诉、审判等每个过程中都要慎重适用法律。我们之前接触到一个案件,公安机关已经以“职务侵占罪”将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并且已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了。但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的罪名不成立,进而直接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底线。在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经济犯罪呈现出高发态势,“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古训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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