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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公布六起严重刑事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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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773 更新时间:2017年11月14日22:48:50 打印此页 关闭

    记者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各级法院在集中“严打”以来共有6088名犯罪分子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有效地震慑了犯罪分子。并公布了山东省法院近期审理的六起严重刑事犯罪案件。

      济宁窦海晨、单海亮抢劫案

      窦海晨,男,22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单海亮,男,19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二人均系山东省金乡县人。

      窦海晨、单海亮预谋以女出租车司机为目标实施抢劫。2006年8月15日晚9时许,二人携带事先准备的单刃匕首、砍刀等作案工具,在金乡县中心街西段骗租了出租车司机王丹驾驶的羚羊牌出租车。当车行至金乡县王丕镇吴岗村西莱河桥西头时,窦海晨、单海亮要求下车。二人下车后,将王丹拽下车,各持一把单刃匕首朝王丹头部、胸部、背部等部位连捅数刀,致王丹心脏破裂当场死亡。二人劫得出租车、手机、现金等财物总价值共计54483元。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窦海晨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单海亮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窦海晨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依法核准窦海晨死刑。日前,窦海晨已被执行死刑。

      泰安宋增亮、赵红彬等抢劫、盗窃案

      宋增亮,男,25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4年9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赵红彬,男,20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二人均系山东省蒙阴县人。

      2004年11月至2006年4月,宋增亮、赵红彬伙同他人交叉结伙先后窜至青岛市黄岛区、淄博市周村区、新泰市、临沂市兰山区、蒙阴县等地,在公园、学校、公路、村边等,采取刀子捅、钢管敲、砖头砸、语言威胁等手段抢劫作案11起,抢劫财物价值20016元,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宋增亮还于2004年5月至2006年3月期间,伙同他人在蒙阴县野店镇北晏子村等地盗窃作案两起,盗窃财物价值5400元。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宋增亮犯抢劫罪、盗窃罪,以抢劫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被告人赵红彬犯抢劫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宋增亮、赵红彬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宋增亮、赵红彬的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对赵红彬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依法核准宋增亮死刑。今天上午宋增亮已被执行死刑。

    菏泽张洪伦故意杀人案

      张洪伦,男,47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系山东省定陶县人。

      1986年8月29日21时许,张洪伦因宅基地纠纷在定陶县仿山乡寨外村自己家门口与本村村民张树仁发生争吵,张洪伦返回家中拿来一把单刃尖刀,分别向张树仁及其妻孔庆荣、次子张洪强身上猛刺,致三人大失血死亡后潜逃。张洪伦在外躲藏19年后,于2005年11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洪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洪伦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张洪伦的上诉,维持原判。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依法核准张洪伦死刑。今天上午张洪伦已被执行死刑。

      东营孙玉亮绑架、强奸案

      孙玉亮,男,26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系山东省寿光市人。

      2006年7月初,孙玉亮预谋借助广播电台交友这一渠道,伺机寻找作案目标,实施绑架、勒索财物。同年7月27日,孙玉亮以短信交友的方式与女青年侯某某取得联系,并以为其介绍工作为由,于同年7月29日晚10时许,将侯某某骗至东营市河口区黄河广场北侧长廊内,用绳子反绑住其双手,扼住颈部致其晕厥,将其强奸杀害后,抛尸于利津县汀罗镇南公路西侧一桥下水沟内。之后孙玉亮以短信方式多次联系侯某某的家人勒索现金。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于同年8月1日将孙玉亮抓获。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绑架罪、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孙玉亮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孙玉亮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依法核准孙玉亮死刑。今天上午孙玉亮已被执行死刑。

    烟台谢振兴抢劫案

      谢振兴,男,汉族,24岁,初中文化,无业,系黑龙江省绥棱县人。

      2006年8月23日凌晨4时许,谢振兴携带钢管,潜入位于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一家酒店内实施盗窃,在窃取财物过程中,碰掉壁画发出声响,因害怕在旁边卧室内睡觉的女青年林萍发现后报警,遂破门而入,持钢管朝林萍头部猛击数下致其昏迷,后进入隔壁仓库,撬开写字台抽屉劫取现金2万余元、香烟30余盒及手机等财物。因听到林萍喊叫,又返回林的卧室,持钢管猛击林萍头部数下,致其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谢振兴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谢振兴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依法核准谢振兴死刑。今天上午,谢振兴已被执行死刑。

      烟台高世忠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高世忠,男,43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1997年6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1998年8月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2年3月8日刑满释放。孙鲁楠,男,26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张岂宁,男,20岁,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林亮,男,20岁,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姜凯,男,23岁,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王晓飞,男,21岁,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王立明,男,50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贾春健,男,28岁,汉族,中专文化,无业。鲁明毅,男,22岁,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上述9人均系烟台市芝罘区人。

      自2005年12月份以来,高世忠为达到非法目的,陆续发展了以其本人为组织者、领导者,以孙鲁楠、张岂宁、林亮、姜凯为骨干,以王晓飞、王立明、贾春健、鲁明毅等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先后多次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赌博、贩卖毒品、抢劫、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打伤多人,致一人重伤,购买、贩卖、运输毒品350余克,并通过开设赌场、实施抢劫、敲诈勒索聚敛财产人民币30余万元,在烟台市芝罘区环海路农贸市场、网络赌球等领域内形成非法控制,称霸一方,严重危害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高世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贩卖毒品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以被告人孙鲁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赌博罪、贩卖毒品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犯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被告人张岂宁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贩卖毒品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被告人林亮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被告人姜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贩卖毒品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以被告人王晓飞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被告人王立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以被告人贾春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被告人鲁明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据了解,今年1至8月份,山东省各级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25931件,判处犯罪分子36973人,分别比上年同期上升1.5%和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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